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其未分配盈餘之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採行不同會計年度者,關於申報期限可比照推算)辦理申報。
原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於106年11月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為4月制(107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其1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於何時辦理申報?
依上開法令規定,該營利事業1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亦即1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報107年度(107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1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變更前未分配盈餘合併計算申報。
營利事業辦理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年度錯誤或漏未辦理申報,遭稽徵機關補稅移罰而損害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