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此類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以下同)1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及其配偶投資海外金融商品,103年度有海外營利所得、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合計1,200餘萬元,其於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該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併同申報,除補稅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3倍以下罰鍰38萬餘元。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海外所得若超過規定限額,應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201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