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經查獲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該項被查獲金額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51條規定補稅送罰。
該分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 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