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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

2018-10-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8日施行,符合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各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可申請以半數計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果有取得海外所得,也不必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指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就業金卡」,而且符合下列3項規定者,可以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二)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
(三)在受聘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前5年內,在我國無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提醒,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適用所得稅減免的相關申請書表及其他租稅優惠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 www.ntbt.gov.tw」首頁「分眾引覽區/國際人士專區/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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