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受理銀行之客戶有於108、109年度申請經核准適用資金專法並匯回境外資金者,應於110年2月1日前向客戶所在地國稅局函報各專戶109年度管理運用情形。
該局說明,依資金專法第6條第4項及其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受理銀行應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每年1月底前(110年1月31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至110年2月1日)將上一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依資金專法規定匯回資金於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管理及運用資金之情形,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函報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備查。
該局指出,受理銀行需將客戶依資金專法開立之專戶於109年度之資金管理及運用情形,填載於「109年度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備查申請書」(下稱:備查申請書),或依國稅局提供之媒體檔案格式製作媒體檔案,於110年2月1日前以公文函報客戶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備查。
該局提醒,受理銀行應依財政部規定格式詳實填載各專戶內資金存入、提取及持有資產現況,並依限辦理備查作業,上開備查申請書格式及媒體檔案格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下載運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2)
受理銀行應於110年2月1日前向客戶所在地國稅局函報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及相關專戶之管理運用情形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