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常會的季節又到了,多數公司都會在召開股東常會時為股東準備一份精美的紀念品,以表示對股東的感謝,該紀念品之進項額係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紀念品贈送股東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2018-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