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股票,包含集中保管證券存摺中之股票及未存放集保而自行保管之現存股票2種,納稅義務人除補登集保證券存摺或向證券經紀商查明被繼承人生前開戶買賣股票持股情形外,另需向各股票發行公司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送存集保之現股股數,以正確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實際持有股數;若繼承人僅知被繼承人有買賣股票,不知係經由哪一家證券商進行交易,無法掌握具體資料時,繼承人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繼承人開戶資料及持股餘額明細,以完整掌握被繼承人持有上市(櫃)公司集保股票及未送存集中保管之現股股數,避免短漏報情事。而上市、上櫃、興櫃有價證券之遺產價值,依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價申報,如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無收盤價者,則依被繼承人死亡日前最後一日該股票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經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稽徵機關臨櫃等方式查調財產歸戶清單所載被繼承人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投資明細,應再向該被投資公司申請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持股餘額證明及資產負債表,並參考資產負債表計算每股淨值辦理申報。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持有台塑股票50,000股及國泰金股票340,000股長達近30年,均未送存集保公司,甲君於106年4月間死亡,繼承人依其向該局查調甲君財產清單及證券存摺列載台塑與國泰金股票餘額數申報遺產稅;嗣經該局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調被繼承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及「保管帳戶各專戶客戶餘額表」,查獲繼承人漏報被繼承人未送存集保之台塑與國泰金現股股票價值2,000餘萬元,遂依法補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清單參考外,仍應確實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實際持股餘額,據以申報遺產稅,以避免疏忽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謝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