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如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亦即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屬於「簡化獨資合夥組織營利所得申報方式」部分條文,規範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事業無須計算繳納營所稅,以簡化稅政並減輕其營所稅稅負,惟仍應辦理申報並核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以併計出資人綜合所得稅核課,謹臚列修正前後報繳稅方式對照如下:
所得年度 |
107年度以後 |
104至106年度 |
結算申報 |
應辦理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 |
應辦理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 |
應繳納之稅額 |
無須計算 |
應計算 |
營所稅稅額 |
免繳納 |
應自繳稅額=(應納稅額×1/2-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
綜合所得稅 (營利所得) |
1.營利所得=營利事業所 得額 2.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營 利事業之扣繳稅額 |
1.營利所得=(營利事業 所得額-應納稅額×1/2) 2.可抵繳之扣繳稅額=0 元 |
暫繳申報 |
無須辦理 |
無須辦理 |
滯、怠報之處分 |
1.滯報金=核定之所得額 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 額×10%(1,500元<滯 報金<30,000元) 2.怠報金=核定之所得額 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 額×20%(4,500元<怠 報金<90,000元) |
1.滯報金=核定應納稅額 ×1/2×10%(1,500元< 滯報金<30,000元) 2.怠報金=核定應納稅額 ×1/2×20%(4,500元< 怠報金<90,000元) |
短、漏報之處罰 |
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 |
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依規定倍數處罰 |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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