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下稱被投資公司)股權,且認列取得當年度被投資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之利益,該利益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視被投資公司是否存續或合併消滅而做相對應之調整。
該局說明,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合併,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所認列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之廉價購買利益,按財政部103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200192840號令規定,稅務申報上該利益得分5年平均認列。反之,公司若僅取得股權,被投資公司仍存續,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認列取得當年度被投資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之利益,按財政部108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53240號令規定,稅務申報上該利益屬未實現,應按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實際出價取得之金額作為購買股權成本。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取得被投資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之利益,應注意前開差異並依規定作適當之調整,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