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其外幣應收債權轉作投資,申報未實現兌換利益新臺幣(下同)1,700萬餘元,經國稅局認定該利益已實現,核定為兌換盈益,補稅近28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外幣應收債權轉作投資時,並無實際資金流動,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帳面差額,並無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產生收益,故該匯兌差額稅務上應屬未實現的利益。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由「其他應收款」轉換為「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於債權轉換投資日因匯率調整所產生的收益,即屬已實現之交換資產利益,依規定應列報為交換資產利益,案經復查決定駁回確定,納稅義務人並繳清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以應收外幣債權直接轉作投資成本,因資產轉換產生之兌換盈益屬已實現收益,如果是兌換損失,亦屬已實現損失,結算申報時應予注意,避免遭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