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核定營業額要記得併入營業收入申報

2018-06-21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查核實務上發現,小規模營利事業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漏未將原屬免用統一發票期間查定課徵或調增之營業額併計申報,造成漏報營業收入,遭核定補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於104年7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於104年7月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1,000萬元,104年1月至6月查定銷售額為108萬元(每月查定銷售額18萬元x6個月),另經調查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1-6月)之實際銷售額為150萬元,則甲商號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總額為1,150萬元(即1,000萬元+150萬元),倘僅將開立發票期間之銷售額1,000萬元列為營業收入申報,則甲商號將會短漏報150萬元的營業收入,如以擴大書面審核適用純益率6%計算,甲商號漏報所得額為9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類此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情事者,一定要將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及調增之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若因一時疏忽而有短漏報收入者,請儘速補報並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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