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高級轎車進口數量大幅成長,而進口名車之單價動輒數百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抑遏社會奢靡風氣,節能減碳 ,稅法對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之成本除以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者以500萬元為限外,超過250萬元者,超過限額部分之折舊,不予認定。但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處分損益之計算,應以實際成本依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1月1日購置乘人小客車400萬元,耐用年數5年,估計殘值50萬元,採平均法計提折舊,依實際成本提列折舊額70萬元〔(400萬元-50萬元)÷5年〕,超限折舊額26.25萬元〔70萬元×(1-250萬元÷400萬元)〕不予認定,依稅法規定可認列折舊額43.75萬元(70萬元-26.25萬元)。嗣後於106年12月31日以200萬元出售,依稅法規定計算出售資產利益10萬元〔出售收入200萬元-(成本400萬元-累計折舊70萬元×3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乘人小客車成本超過限額之折舊,與為計算出售損益時衡量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折舊計算方式不同,於列報乘人小客車之折舊或處分損益時,應多加注意折舊之正確計算,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乘人小客車成本超限之折舊及處分損益計算
201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