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登記
公司解散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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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散登記(公司法第71條)
(一)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1.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2.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 股東同意解散:
(1)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2)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 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並選任清算人。(公316)
4. 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5. 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6. 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解散後,不需要向法院辦理清算登記。
1. 公司與他公司合併解散。
2. 股份有限公司因分割消滅。
3. 破產
4. 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公司設立及其後續相關登記之公司,無庸依公司法規定之清算程序辦理清算。
(不實登記之撤銷與處罰)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苗栗會計師。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二、註銷營業登記(含當期營業稅申報):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
(一) 須於『解散基準日 』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1. 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92,I)
2. 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33條)
3. 45日內完成決算申報(所75,I)(財政部73/07/05台財稅第55300號函)
4. 決算期間的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者,其前1年度之盈餘仍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申報。
(二) 所謂『解散基準日』,分別依下列規定計算
1.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2. 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3. 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4. 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
5.公司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一)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公司營業地址地方法院(民事庭)
聲報。
(二) 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 應檢附文件:
1. 聲報狀-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可由以下網站下載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3.asp)。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3.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4. 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5.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6.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7.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9.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10.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五、清算人職務如下,
1. 了結現務。
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 ,檢查公司財產清冊,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要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申報。
2.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應分別通知。
債權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期債權,並應聲明預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 。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一般對債務及債權之請求權消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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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派盈餘或虧損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89)
4.分派剩餘財產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於各股東,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
賸餘財產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
資之比例定之。
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
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一) 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公33-1)
(三) 費用:免徵。
(四) 應檢附文件:
1. 聲報狀-民事聲報清算完結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可由以下網站下載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3.asp)
2.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3. 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4. 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5. 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
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6. 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營利事業註銷(公司註銷登記)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注意是否需併同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營利事業註銷(公司註銷登記)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注意是否需併同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營利事業註銷(公司註銷登記),雖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清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第9款及第7條亦規定,辦理決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必須沒有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或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才可以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換言之,營利事業若有證券交易所得,該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免納所得稅,但係屬營業事業最低稅負制課稅之範疇,為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如果課稅所得加計該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後,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則必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例:查核A公司20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案件,該公司於2013年8月20日解散,惟該年度至解散日止證券買賣交易金額達1億5千餘萬元,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均申報為0元,該公司說明其係屬專營買賣證券之投資公司,已辦理註銷,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無應納稅額,故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均申報為0元;又清算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清算所得亦已依規定分配並辦理扣繳申報云云。惟國稅局查該公司證券買賣交易均在解散日之前,其收入及成本應依規定辦理決算申報,並應依前揭規定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千5百餘萬元。
小結:營利事業,決算期間之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決算申報,並應注意是否需辦理基本所得稅額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以維權益。
清算程序未合法終結,欠稅不得註銷
清算程序未合法終結,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清算人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納稅義務。
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4年3月22日(84)秘臺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釋規定,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公司清算人如未確實依第84條第1項規定,執行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賸餘財產等職務,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難謂其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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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散登記(公司法第71條)
(一)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1.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2.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 股東同意解散:
(1)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2)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 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並選任清算人。(公316)
4. 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5. 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6. 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解散後,不需要向法院辦理清算登記。
1. 公司與他公司合併解散。
2. 股份有限公司因分割消滅。
3. 破產
4. 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公司設立及其後續相關登記之公司,無庸依公司法規定之清算程序辦理清算。
(不實登記之撤銷與處罰)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苗栗會計師。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二、註銷營業登記(含當期營業稅申報):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
(一) 須於『解散基準日 』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1. 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92,I)
2. 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33條)
3. 45日內完成決算申報(所75,I)(財政部73/07/05台財稅第55300號函)
4. 決算期間的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者,其前1年度之盈餘仍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申報。
(二) 所謂『解散基準日』,分別依下列規定計算
1.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2. 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3. 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4. 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
5.公司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一)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公司營業地址地方法院(民事庭)
聲報。
(二) 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 應檢附文件:
1. 聲報狀-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可由以下網站下載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3.asp)。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3.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4. 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5.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6.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7.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9.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10.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五、清算人職務如下,
1. 了結現務。
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 ,檢查公司財產清冊,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要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申報。
2.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應分別通知。
債權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期債權,並應聲明預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 。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一般對債務及債權之請求權消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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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派盈餘或虧損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89)
4.分派剩餘財產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於各股東,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
賸餘財產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
資之比例定之。
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
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一) 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公33-1)
(三) 費用:免徵。
(四) 應檢附文件:
1. 聲報狀-民事聲報清算完結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可由以下網站下載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3.asp)
2.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3. 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4. 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5. 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
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6. 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營利事業註銷(公司註銷登記)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注意是否需併同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營利事業註銷(公司註銷登記)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注意是否需併同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營利事業註銷(公司註銷登記),雖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清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第9款及第7條亦規定,辦理決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必須沒有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或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才可以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換言之,營利事業若有證券交易所得,該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免納所得稅,但係屬營業事業最低稅負制課稅之範疇,為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如果課稅所得加計該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後,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則必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例:查核A公司20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案件,該公司於2013年8月20日解散,惟該年度至解散日止證券買賣交易金額達1億5千餘萬元,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均申報為0元,該公司說明其係屬專營買賣證券之投資公司,已辦理註銷,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無應納稅額,故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均申報為0元;又清算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清算所得亦已依規定分配並辦理扣繳申報云云。惟國稅局查該公司證券買賣交易均在解散日之前,其收入及成本應依規定辦理決算申報,並應依前揭規定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千5百餘萬元。
小結:營利事業,決算期間之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決算申報,並應注意是否需辦理基本所得稅額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以維權益。
清算程序未合法終結,欠稅不得註銷
清算程序未合法終結,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清算人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納稅義務。
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4年3月22日(84)秘臺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釋規定,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公司清算人如未確實依第84條第1項規定,執行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賸餘財產等職務,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難謂其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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