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僑外資來台投資申辦文件

僑外投資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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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子公司
分公司 辦事處
1
 
公司名稱三到五個 外國公司中譯名字
名稱必須加註國籍
 
外國分公司中譯名字
名稱必須加註國籍
外國公司英文名字(進出口登記用)
2 僑(外)股東身份證明
◇個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法人:由外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
外國公司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由外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簽署核發。
◇應附中譯本。
外國公司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由外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簽署核發。
◇應附中譯本。
3 僑(外)股東投資申請代理人授權書
 
訴訟及非訟訴代表人授權
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授
權書
授權書應具體訂明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為法律行為之種類,例如:代表本公司簽訂契約、報價、投標、採購。
4
 
資金匯入證明
◇匯入匯款通知書正本一份、影本兩份。
買匯水單正本一份、影本兩份。
匯款性質請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
存摺影本
銀行出具之買匯水單
銀行出具之匯入匯款通知書影本
銀行存簿影本
匯款性質請註明「310
 
5 股東同意書 股東須親自簽名。    
 
7 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 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
 
 
  身分及住居所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國籍,檢送身分證影本。
僑外人士,其居所及身份證件為:
•居留證影本;
•護照影本 (加註地址、親筆簽名、及加蓋本人印章)
 
身分及住居所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國籍,檢送身分證影本。
僑外人士,其居所及身份證件為:
•居留證影本;
•護照影本 (加註地址、親筆簽名、及加蓋本人印章)
 
身分及住居所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國籍,檢送身分證影本。
僑外人士,其居所證件為:
•居留證影本;
•護照影本 (加註地址、親筆簽名、及加蓋本人印章)
 
8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房屋使用權同意書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房屋使用權同意書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或
房屋使用權同意書
9 房屋稅稅單
◇一年內有效。
◇請注意是否完稅。
 
房屋稅稅單
◇一年內有效。
◇請注意是否完稅。
 
房屋稅稅單
◇一年內有效。
◇請注意是否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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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商型態

設立企業

投資法令: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1. 兩條例幾乎相同,僅部分禁止或限制外國人投資之項目,華僑不禁止或限制。

投資之定義

  1. 持有臺灣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2. 在臺灣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3.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1年期以上貸款。

出資種類

  1. 現金。
  2. 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3.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如重整債權、合併、收購及分割股權)。

禁止或限制投資項目

  1. 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及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禁止投資。
  2. 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
  3. 行政院並依前二項原則訂定「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結匯保障

  1.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2. 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3. 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徵收保障

  1. 僑外投資人持股合計達45%以上者,在開業20年內,繼續保持其投資額在45%以上時,不予徵用或收購。
  2. 僑外投資人持股未達45%者,如政府基於國防需要,對該事業徵用或收購時,應給與合理補償。

投資優惠

  1.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該事業資本總額45%以上者,得不適用公司法關於現金增資應保留一定比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之規定。
  2. 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擔任監察人,不受國內住所之限制。

權利保障

  1.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國民所經營之事業相同。


提醒,僑外投資辦事處,在國內有不能有營業行為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為法律行為之種類,例如:代表本公司簽訂契約、報價、投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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