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分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兩類保險費率,分述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費率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實收11.5%。 
二、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1.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自99年1月1日起,苗栗設立公司
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2種,每3年調整1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2.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4項規定,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另依照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4項所稱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指僱用被保險人數70人以上者,其行業別災害費按其前3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例超過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5%,並以加收至40%為限;其低於70%者,每減少10%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5%,每年計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

三、就業保險保險費率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8條規定,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至2%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費率為1%。

保險費計算公式 

1.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
=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30×加保天數×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負擔比例。(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2.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
=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30×加保天數×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負擔比例。(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3.就業保險費
=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30×加保天數×就業保險費率×負擔比例。(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4.被保險人應繳保險費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傷病免計保險費-身心障礙者補助保險費會計師簽證


【例1】一般公司行號員工月投保薪資為28,800元,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11.5%計算,就業保險費率按1%計算:
則被保險人每月負擔保險費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28,800元×11.5%×20%)+(28,800元×1%×20%) =662元+58元=720元。 
一般公司行號員工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係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員工不須負擔。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保險費=605元。 

【例2】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者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因不適用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9.5%計算:則被保險人每月負擔之普通事故保險費
 =42,000元×9.5%×80%=3,192元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保險費=3,192元。 

【例3】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自願繼續加保者月投保薪資為40,100元,因不適用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9.5%計算:
則被保險人每月負擔之普通事故保險費
 =40,100元×9.5%×20%=762元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保險費=762元。 
註: 96年2月9日後初次辦理職災勞工續保人員,於初次加保生效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專款負擔80%。2年後則由被保險人及專款各負擔50%。 

【例4】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繼續加保者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9.5%計算,就業保險費率按1%計算:
 則被保險人每月負擔保險費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42,000元×9.5%×20%)+(42,000元×1%×20%) =798元+84元=882元。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保險費=882元。 

【例5】一般公司行號之輕度身心障礙員工月投保薪資為28,800元,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9.5%計算,就業保險費率按1%計算:
 則被保險人每月負擔保險費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勞工保險普通事故身障補助-就業保險身障補助=(28,800元×9.5%×20%)+(28,800元×1%×20%)-(28,800元×9.5%×20%×25%)-(28,800元×1%×20%×25%) =547元+58元-137元-14元=454元。 
一般公司行號員工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係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員工不須負擔。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保險費=454元。 

(點擊可放大觀看)

(點擊可放大觀看)

備註:
1.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人員原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之保險費由政府負擔。惟自92年1月1 日起,受僱政府單位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人員,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仍由投保單位負擔。
2.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4月2日函示,自93年4月1日起外僱船員上岸侯船期間繼續加保被保險人不計收職業災害保險費。
3.96年2月9日後初次辦理職災勞工離職後續保人員,於初次加保生效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專款負擔80%。2年後則由被保險人及專款各負擔50%。

 
 
常見勞保相關問題:               
1.公司剛成立,要如何辦理投保手續呢?  
                           
1.新成立的單位,如僱有員工,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2份,除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外,並分別檢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證件影本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2份:
 
(1)工廠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無工廠登記證者,得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礦場應檢附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3)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應檢附登記證書。 
(4)交通事業應檢附運輸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5)公用事業應檢附事業執照或有效證明文件。 
(6)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7)私立學校、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8)其他各業應檢附執業證照或相關登記、核定或備查證明文件。 
(9)本國籍家庭幫傭、褓姆應檢附僱傭證明及受僱勞工身分證影本,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應檢附聘僱許可文件及聘僱外國人名冊影本。
2. 事業單位如尚未取上述證明文件時,可檢附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
 
2.我們公司目前沒有僱用員工,該如何辦理勞保加保?  
   
新公司僅負責人1人而未僱用員工,依規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負責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3.公司的資料如果有變更,應如何辦理變更手續呢?  
   
投保單位資料如有變更,請依下列方式辦理變更手續:
1. 單位名稱及主要營業項目變更:
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一式2份,申請書上請蓋原留之單位、負責人印章,如為單位名稱變更需同時加蓋新單位印章,並檢附變更後之登記證明文件(如商業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等影本。
2. 單位負責人變更:
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一式2份,申請書上請蓋原留之單位、負責人印章及新負責人印章,並檢附變更後之登記證明文件(如商業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等影本及新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 單位登記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
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一式2份,申請書上請蓋原留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如申請登記地址變更,請附上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證明文件影本。
 
註:以自然人為主體之投保單位(如律師、會計師)不得辦理名稱及負責人變更,應辦理單位全體退保後,並另以新負責人為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加保。
 
4.我們公司已經停業(歇業),老闆新成立了一家公司,員工的勞保要如何處理呢?  
   
投保單位應為原公司員工辦理退保,再由新公司另外辦理新投保手續。
 
5.公司的員工如果已經在其他公司(或職業工會)加保或本身已有農保,是否還要幫他加保呢?  
   
不論員工是否已在其他公司(或職業工會)加保或已有農保,只要是僱有員工的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都應該於所屬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
 
6.建教合作班學生是否應參加勞保?  
   
建教合作班學生於訓練期間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訓練單位應依規定為其申報參加勞保,未依規定辦理者,將有相關罰則之適用。
 
7.我們公司的顧問是否應參加勞保?  
   
顧問如與公司有僱傭關係,在公司實際工作且支領薪資,則應由公司申報加保。如與公司無僱傭關係,僅支領車馬費,依規定不得參加勞保,應即申報退保。
 
8.雇主是不是一定要在自己的公司加保?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此為自願加保性質,得依雇主個人意願參加。
 
9.如員工已離職,目前又另任職其他單位,勞保局會自動將其前一投保單位勞保退保嗎?  
   
按勞工保險係採申報制度,員工如已離職,投保單位必須申報員工退保,本局不會因勞工重複投保自動將其自前一投保單位退保。
 
10.員工到、離職當日適逢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日,應如何申報加、退保?  
   
投保單位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日之次日申報加、退保,如提具到職、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到職、離職之當日起算。
 
11.已申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如再從事工作,可否再參加保險?  
   
被保險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得由其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申報加保時請填具「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送本局辦理加保。
 
12.我們公司的員工每月薪資都不固定,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調整呢? 加班費也要列入申報投保薪資嗎?  
   
1.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等級申報。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本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本局。
2.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均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加班費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應稅或免稅加班費,均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13.勞保部分工時、臨時工之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  
   
1.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
例:某部份工時人員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3小時,時薪133元,月薪資總額為7,980元,勞保應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7,980元,並請於加保表備註「部分工時人員」,本局受理加保時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動歸級為8,70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11,100元,並計收全月份的保險費。
2.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勞保局網頁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sebM4V8ZrbE%3d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