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相關問題
Q1.公司登記最低資本額為多少? 可成立1元公司? 可向他人借用資金籌設公司,爾後退還資本嗎?
根據現行法規,除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原則上公司資本額只要足夠支付開辦成本即可。但若公司登記資本額過低,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則依公司法必須宣布破產。
設立公司通常會有基本的設立費用、房租、購買辦公設備等必要開支,因此雖然法規已將最低資本額限制取消,但仍有需能足夠支付開辦成本之規定,故建議資本額至少設為10萬,20萬以上較佳。
由於目前無公司登記資本額限制,設立公司之資本請量力而為即可, 切忌向他人借用資金登記公司完成後將資本退回,否則將觸犯公司法第九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50萬~250萬之罰金,得不償失。
Q2. 公司登記流程為何? 需要提供那些文件?
Step1: 預查公司名稱
需選定公司名字、營業項目,並提供負責人基本資料。
Step2: 會計師資本額簽證
需確定公司登記資本額、股東持股比例、選定開戶銀行
Step3: 確定公司登記地點
提供公司登記地點之房屋使用同意書/租約、房屋稅單
Step4: 本所完成其他公司登記代辦文件
股東需親簽股東同意書,台北市需另簽土地使用分區審查同意書
Step5: 完成公司登記
取得統編、公司登記核准函、公司登記事項表
Step6: 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
一般營業登記審查約7天,審查完成國稅局會寄公文到公司登記地址,通知負責人前所在地國稅局簽名(請帶公文、身分證正本)。
Step7: 辦購票證
負責人前網國稅局簽名後,本所即可協助辦理購票證並請買發票開始營業。
Q3.自用住宅登記為公司行號,房屋稅、地價稅、水電費之影響?
原登記為自用住宅之房屋若辦理公司登記,房屋稅、地價稅會調整為為營業用稅率。但若僅部份面積為營業用,可申請僅變更部份為營業用,但最低不得低於總坪數之1/6。以下為各種稅費之影響說明:
房屋稅:由1.2%增為3%,若只承租1/6,實質僅增為1.8%。
地價稅:0.2%增為1%,若只承租1/6,實質僅增為0.367%。
電 費 :非營業用電由2.1元/度起增加為營業用電每度2.87或3.61元起。
*註: 台灣電力公司認定是否為營業用,是以實際營業行為為基準,而非以營業登記為基準。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
房屋稅: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三處適用,不用設籍。當月申請,次月適用。
地價稅: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有設籍處選一,另有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血親設籍處皆可適用。每年9/22前申請則當年適用。
Q4.營利事業需要使用統一發票嗎?
公司組織
無論每月營業額多少,都必須使用發票。
行號/商號
1. 月銷售額達20萬以上,或經稽徵機關核定月銷售額達20萬以上,必須使用發票。
2. 營業項目包含批發類者。
3. 位於商圈鬧區之店家。
4. 連鎖餐飲店,有設置領餐燈號者。
非營利機構
若有涉及銷售貨物勞務者,需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未使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採查定課稅,國稅局每三個月開單繳納,進項扣減金額以進項之10%為限,並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1月之5日之前申報當期各月之進項憑證。
Q5.如何設立公司行號? 可自行辦理嗎?
設立公司行號可由負責人自行辦理,但辦理過程往往因不熟門路而遺漏一些文件,一來一回的補件所耗費的時間成本與交通費常常高於會計師收取之代辦公司費用。
此外,自行設立公司仍需請會計師做「公司登記資本額簽證」,簽證費用、刻印費及政府規費合計起來已接近平價事務所收取的代辦費,因此自行辦理公司登記不見得比較划算。建議客戶將公司登記的繁瑣工作交給會計師,空出的時間才能好好規畫公司未來的營運並有效執行。
Q6.我該設立行號?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行號:如果想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則必須為非公司組織,此時行號就是您的唯一選擇。此外行號資本額未達25萬,無須會計師資本簽證。
有限公司:一個人即可成立,適合用在個人或家族企業。有限公司是人合公司,除非章程另有定義,否則股東無論出資多寡有一表決權,易造成小股東綁架大股東的現象。
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至少三個董事一個監察人,並須有兩位股東出資(單一法人股東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為資合公司,每股皆有一表決權,股東會選出若干名董事後,大部分之營運決策由董事會決議。
*一個需要注意的點,行號如有負債,出資者須負無限清償責任,公司則由股東就出資額範圍負有限責任即可。
Q6.創業初期若還沒有招聘員工,負責人須投保勞健保嗎?
勞保:無員工時,負責人不可投保勞保,有招聘員工後,負責人可自己選擇是否投保。一旦選擇投保,金額不得低於任一員工。
健保:無論有無員工,負責人皆須投保在該新創公司,但若負責人已投保在其他公司除外(非依親)。
Q7.個人工作室、行號、公司等需要辦理商業登記、營業登記?
商業登記/公司登記:
商業登記法(工作室、行號)
第 4 條 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第 5 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每月銷售貨物8萬以上,銷售勞務4萬以上)。
第 31 條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公司法(公司組織)
第 6 條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第 19 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營業登記:
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之營業額課徵1%營業稅,三個月發單繳納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