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行號申辦流程及文件

行號組織(營業登記)

所謂行號組織泛指的是依循商業登記法,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的營利事業,例如:某某企業社/實業社/商行/工作室/個人工作室等之類,包含網商或固定營業場所攤商。

行號登記 適合申請對象

1.因適用的是較簡易的商業登記法,而非公司法,所以適合較小規模事業的經營者
2.因商業登記的名稱僅限登記所在地縣市可以使用,所以較適合定點經營之零售業者。
3.網路開店之營利事業。


行號登記(營業登記)應備文件

1.提供五個想要申請行號的名稱。
2.負責人身份証影本。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合夥契約書。
3.資本額證明文件。
4.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加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影本代之。

5.建物謄本第二類(如果地址在台北市)要申請地址預審。
6.負責人連絡手機及email(併案申請)
   (工商IC憑證卡申請~~填表使用)


行號登記(營業登記)應注意事項

1.行號非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從事其它法律行為,得連續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2.行號之負責人需對行號負擔的經營責任為無上限。
3.月營收二十萬以下且符合特定條件者,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4.行號每年的營利所得直接併入負責人之個人綜合所得裡合併課徵綜所稅。


什麼條件可以免辦商業登記

1.攤販(無照)
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家庭手工業者
4.民宿經營業者
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詳說明如下)
6.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及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准予免辦營業登記。(財政部78/04/06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
7.拳藝之傳授、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內功等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者,係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如無銷售貨物或其他勞務者,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其所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辦理營業登記之問題。(財政部84/07/12台財稅第841634845號函)

名稱: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96年
1月1日施行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第一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100/100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96年
1月1日施行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第一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第一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100/100


行號登記(營業登記)流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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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應備文件~
1.商號名稱五個
2.負責人身分證 影本
3.房屋稅單影本(商號所在地)。
4.建物謄本第二類(如果地址在台北市)要申請地址預審。
5.負責人連絡手機及email(併案申請)
   (工商IC憑證卡申請~~填表使用)


商業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輔助查詢 https://serv.gcis.nat.gov.tw/moeadsBF/bms/bmsNameSearchListAction.do?method=first&agencyCode=allbf&showGcisLocation=true&showBusi=true&showFact=false

商工案件進度查詢
https://serv.gcis.nat.gov.tw/caseSearch/list/QueryBusmCaseList/queryBusmCaseList.do

商工登記資料查詢
https://serv.gcis.nat.gov.tw/caseSearch/list/QueryBusmCaseList/queryBusmCaseList.do

商業登記̠表單下載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665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是否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皆應於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自行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一併申報,如漏未申報,將於申報期過後由系統加計按營業稅查定銷售額設算之營利所得,視所得課稅級距及適用稅率核算補徵稅額。
至於該如何計算營利所得?該所特別說明,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可依每3個月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之「備註欄銷售額」及所得年度登記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舉例說明如下,陳老闆獨資經營小吃店,每3個月(即1季)之營業稅繳款書備註欄銷售額為240,000元,故該年度總銷售額為960,000元(=240,000元×4季),又小吃店106年度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經計算全年營利所得為57,600元(=960,000元×6%)。
該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資本主或合夥人於5月份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記得依規定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以免事後被國稅局補稅,造成困擾,如有疑問,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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