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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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29 Mar

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屬債權性質,應列入遺產申報

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屬債權性質,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截至死亡日仍未受償,這筆借款的性質係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屬該股東的財產,應列入其遺產申報。該局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生前是A公司股東,A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列有巨額股東往來,經請公司提示股東往來明細資料,查得截至甲君死亡日尚有借款2,000萬元與A公司未獲清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債權,因尚未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的申報期限,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主動輔導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完成補報。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注意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或股份列報遺產外,如遺有對公司的債權亦應併入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2022

25 Mar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請多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請多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為提升電子申報服務,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除110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外,都可利用電子憑證於111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110年度所得資料,請多加利用該查詢服務,享受多用網路之便捷服務,讓報稅更輕鬆。自行查詢之憑證如下:1.營利事業:工商憑證IC卡2.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工商憑證IC卡,或是以110年12月31日於稽徵機關登記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 如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須由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1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利用自行查詢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再由代理人使用其自行查詢之電子憑證(不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該分局特別提醒,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之參考,請自行檢視查詢資料,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查調及申報問題,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分局洪課長 聯絡電話:06-211880

2022

22 Mar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錯誤樣態彙整及注意事項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錯誤樣態彙整及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營業人正確申報營業稅觀念,避免遭補稅處罰,特彙整申報營業稅常見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一、新設立且已開始營業並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當期如無銷售額仍須辦理營業稅申報,惟營業人往往誤認無銷售額即無須申報,致被加徵滯、怠報金。二、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須確實釘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避免因釘錯而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三、申報書之留抵稅額相關欄位漏未填寫或計算錯誤(例如與上期金額不符或誤將獨資商號變更前負責人累積留抵稅額轉入)。四、營業人外銷貨物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漏未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五、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或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漏未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六、總分支機構間領用之統一發票誤以為可以相互調借使用。七、誤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或將得扣抵之進項憑證重複扣抵致虛報進項稅額。八、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辦理,如仍有不明瞭者,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

2022

17 Mar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欲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者,請注意投資日及投資金額支付日期之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欲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者,請注意投資日及投資金額支付日期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進行投資,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該實質投資之投資日及投資金額支付日期皆須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前述投資日之認定:(1)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2)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3)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4)購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另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該局以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舉例說明,甲公司購置A機器設備,總價款為300萬元,分2期付款,分別為訂金100萬元及餘款200萬元,因投資日(交貨日)及投資金額支付日期不同,其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金額,將有所差異,茲說

2022

14 Mar

營業人受託代銷免徵營業稅商品,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營業人受託代銷免徵營業稅商品,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託代銷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除符合同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縱使該代銷貨物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其銷售免稅貨物之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託拍賣藝術品,該藝術品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600萬元,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藝術品銷售收入及文化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就甲公司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5,600萬元,處5%以下罰鍰,並依同法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受託代銷免徵營業稅貨物,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 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2022

11 Mar

111年起逾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算法不一樣囉!

111年起逾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算法不一樣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滯納金加徵方式,將原「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接獲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應納稅款為6,000元,繳納期限為111年1月20日,因忙碌忘了繳納,直到111年2月8日才發現稅單已逾繳納期限,陳先生逾期19天繳納稅款,其應加徵的滯納金依修正後的規定計算,應加徵6%滯納金360元(6,000元×6%=360元)。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接獲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先檢視核定內容,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可先向核定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如無疑義,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甚至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如有計算滯納金、滯納利息需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60w),即可線上計算出正確滯納金、滯納利息;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出差返國隔離之費用,宿費應取得旅

2022

04 Mar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項目不包含租賃改良物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項目不包含租賃改良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產業經濟動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實質投資範圍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為限,是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向他人承租房屋而增建租賃改良物,雖租賃改良物為建物之一部分,但因該建物非由其興建或購置,故租賃改良物之資本支出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支出2,600萬元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經該局查核其中1,500萬元為百貨公司櫃位或向他人承租店面門市之裝潢工程支出,因該櫃位或門市裝潢工程為租賃改良物,故核定調減1,500萬元及補徵稅額75萬元(1,500萬元×5%)。  該局提醒,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22

03 Mar

因業務需要出差返國依規定住宿國內防疫旅館之膳宿雜費得以差旅費報支

因業務需要出差返國依規定住宿國內防疫旅館之膳宿雜費得以差旅費報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自境外返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須住宿防疫旅館進行隔離,相關隔離期間係屬出差行程之一部分,隔離所發生之膳宿雜費若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認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列報國內差旅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基於商務往來需求,指派員工至海外出差,返國後配合防疫規定住宿國內防疫旅館進行隔離,隔離期間支出膳雜費8,400元、住宿費98,000元,共106,400元。該員工於隔離期間雖無安排任何業務行程,然因隔離期間屬於出差行程範圍,所發生之費用可認屬與營業有關,由甲公司全數負擔之相關隔離費用106,400元可列報為國內差旅費。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出差返國隔離之費用,宿費應取得旅宿業開立之發票收據;膳雜費未超過日支金額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日支金額標準者需另提供外來憑證,據以認列費用,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更新日期:111-03-01

2022

01 Mar

個人購買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持有期間不含預售階段

個人購買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持有期間不含預售階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取得房屋、土地之取得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縱預售屋係於104年12月31日前向建設公司訂購,若取得成屋之房地所有權登記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該房地出售即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持有期間,該持有期間是不含預售階段,不可將預售屋及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李小姐於104年1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即預售屋契約),建設公司於106年1月1日建築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李小姐取得成屋後,於110年8月1日出售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雖李小姐自104年就訂購該預售屋,然因成屋取得日為106年1月1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又成屋持有期間是不含預售階段,李小姐110年8月1日出售房地時,其持有期間為106年1月1日至110年8月1日(4年7個月;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35%稅率,不可併計預售屋階段之期間(104年1月1日至110年8月1日;6年7個月;超過5年未逾10年)而適用20%稅率,申報此類案件務必注意持有期間之計算。高雄國稅局提醒,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屬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買賣預售屋,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若出售時該預售屋已轉換為成屋,出售該成屋,應於所

2022

24 Feb

營利事業對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應開立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對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應開立免扣繳憑單
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其於年初時捐贈100萬元予某慈善機關,並取得該機關開立之捐款收據,是否應於次年1月開立免扣繳憑單予該慈善機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捐贈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時,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將受領機關團體名稱、住址、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機關團體。該局亦提醒營利事業,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處該事業之負責人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所給付之金額,處該事業之負責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3千元。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00撰稿人:黃修怡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6

2022

18 Feb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勿以他人帳戶隱匿進、銷貨貨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勿以他人帳戶隱匿進、銷貨貨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切勿認為利用他人帳戶,即可隱匿公司營業收入,藉以逃漏各項應納稅捐,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近日查獲A公司銷售貨物,請買方B公司及C公司將貨款匯入A公司股東甲君之銀行帳戶,經進一步追查,甲君帳戶係供A公司營業收、付貨款使用,卻多數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餘元,且其向他人進貨2,000萬餘元亦未取得進項憑證,該局除依法向A公司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另亦就A、B及C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如實申報繳稅,進貨亦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切莫心存僥倖,而誤認利用他人帳戶收、付貨款,可達逃漏稅之目的,如有上述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59)

2022

16 Feb

未登記工廠納管期限3/19止 業者儘速送件申辦

未登記工廠納管期限3/19止 業者儘速送件申辦
【記者吳瑞興/嘉義縣報導】屬於農業縣的嘉義縣,建設在農地上的傳統工廠頗多,因應中央全面納管的政策,縣政府未登記工廠納管期限於111年3月19日即將截止,嘉義縣政府於109年3月20日起積極輔導轄內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並於農曆年前針對確定或疑似未登記工廠全面發文通知,希望配合中央共同達成「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合法經營」目標,請尚未申請納管業者於期限前盡速納管,屆期未申請者,將配合經濟部政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逕為斷水電,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心態,避免影響自身權益。經濟部於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訂自109年3月20日施行,凡已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者,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於施行日起2年內(111年3月19日前)換發特定工廠登記。另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即105年5月19日以前),於施行日起2年內申請納管,並於施行日起3年內提工廠改善計畫(包括環保、消防、水利、水保、衛生等),改善計畫經核定後2年內完成改善,施行日起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經濟發展處表示,於108年清查轄內未登記工廠,包含經縣府列管或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總計約有998家,目前申請納管案件約481件,臨登轉特登163件,目前尚有約近400家尚未申請納管,縣府再次呼籲業者於3月19日前應盡速提送納管。

2022

15 Feb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須留意應取具之證明文件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須留意應取具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居間仲介事實、結匯證明或銀行匯付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者,應另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除雙方簽訂之合約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如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3%者,另應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支出80餘萬元,僅提供合約、居間仲介之往來文件及外幣結售新臺幣現鈔之水單。因款項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且已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甲

2022

14 Feb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以下簡稱75年8月4日函)規定,供員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該局表示,衡酌營業人承租宿舍供員工住宿,多係因業務考量(例如供原居住外縣市、國外或調職之員工住宿或為集中管理外籍員工),且承租員工宿舍供員工住宿,有助於提升企業形象或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間接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財政部在110年9月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核釋,該承租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之員工宿舍,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例如未以員工擔任之職位或頭銜限制其使用宿舍權利且不具酬勞性質)及「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例如由營業人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等2項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營業人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至後續發生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考量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產生多寡差異,具有個別報償性,且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無直接關聯,依75年8月4日函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該局將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員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電瓦斯費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之適用規定製作一覽表如附件。 提供

2022

08 Feb

房屋無償借與母親營業,負責人變更為妹妹後須申報租賃收入

房屋無償借與母親營業,負責人變更為妹妹後須申報租賃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將房屋無償借給親友營業使用,可免申報租賃收入,而遭國稅局補稅。該局溫馨提醒,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將房屋無償借給母親獨資開設餐館,嗣母親年邁,將餐館負責人變更為甲君妹妹,縱仍係無償借給妹妹獨資經營,因妹妹非直系親屬,甲君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申報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偏低,國稅局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設算租賃收入。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0撰稿人:陳瓊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6

2022

07 Feb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投資公司當選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自被投資公司取得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與投資公司自國內被投資公司獲配之國內股利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不相同。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甲公司當年度有取得乙公司董監酬勞1,200餘萬元,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惟甲公司誤將該董監酬勞認屬為國內股利,於申報時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未計入所得額課稅,致漏報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經該局調增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並按所得稅法有關漏報所得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董監酬勞與獲配股利收入之課稅規定有別,若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2022

23 Jan

維持租稅正義,納保官保護您!

維持租稅正義,納保官保護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各地區國稅局均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秉持中立、客觀立場,扮演稽徵機關與納稅者間溝通橋樑,主要服務項目有:一、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時,請求溝通與協調。二、認為其權益受有損害時,為申訴或陳情。三、依法提請行政救濟時,尋求必要之諮詢與協助。透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機制,期望能瞭解納稅者實際需求,適時提供協助,保障納稅者權利,化解徵納爭議,共創徵納雙贏的局面。該局說明,納稅者可以透過書面、言詞或網路方式申請協助,另有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所屬各分局及稽徵所納保官設置情形及申請資料,亦公告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納稅者可至該專區查詢及善加利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2022

23 Jan

將房屋借與姐姐經營美髮院,雙方已簽訂無償租賃契約,國稅局是否會核定租賃所得?

將房屋借與姐姐經營美髮院,雙方已簽訂無償租賃契約,國稅局是否會核定租賃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形,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該局以民眾實際詢問的案情為例,陳先生將房屋無償供姐姐從事美髮院營業使用,雖未收取租金,惟依民法親屬篇,姐姐係屬旁系親屬而非直系親屬,故國稅局仍會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陳先生租賃所得。

2022

22 Jan

營業人須經核准才可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須經核准才可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與經常往來廠商約定月結制結算帳款之交易模式,可否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鑑於商業交易習慣,營業人對於經常交易銷貨之特定對象,往往採月結制結算帳款,為符合交易實情及簡化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手續,倘營業人同時具備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之條件:(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二)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可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始能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核准之冊列營業人。 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經常往來之廠商交易時,皆係約定採月結制並於每月月底結帳請款,甲公司於10月8日、10月12日、10月15日及10月21日銷售商品給經常往來乙公司,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6萬元、7萬元及8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分別於前開交易日期交付商品時,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倘甲公司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條件,且經申請核准者,即可將10月份銷售乙公司之多筆交易金額,於10月底合計彙總開立1張金額26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於規定時限

2022

21 Jan

自111年發生之贈與案件,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

自111年發生之贈與案件,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自1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亦即自111年起贈與人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多少人,只要當年度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該局舉例,甲君育有3名子女,於110年贈與長女現金220萬元,同年度又贈與長子及次子現金各1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甲君110年度贈與總額42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20萬元(贈與淨額200萬元*10%)。若甲君贈與年度為111年,則核課甲君111年度贈與總額420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176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17.6萬元(贈與淨額176萬元*10%)。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00撰稿人: 王梅馨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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