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新竹會計師推薦

2020

14 Jul

適用零稅率的營業人,應該具備那些證明文件?(9208)

適用零稅率的營業人,應該具備那些證明文件?(9208)
一、以貨物外銷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四、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五、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六、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

2020

10 Jul

遺產分割協議由一人繼承要貼繳印花稅嗎?

遺產分割協議由一人繼承要貼繳印花稅嗎?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如果與其他繼承人協議遺產只由一個人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書要貼繳印花稅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承攬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皆為印花稅課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說明,遺產分割協議書不論一人或數人繼承,均需繳納印花稅,依民法規定,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公有物全部,故繼承人協議將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歸由一人或數人繼承,都具有不動產交換的性質,如果持該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就要按協議書內不動產價值貼繳千分之1印花稅。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2020

08 Jul

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但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權,申辦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不動產,則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2020

06 Jul

大樓房屋稅為何比透天厝貴?

大樓房屋稅為何比透天厝貴?
鄧先生來電詢問,為何他去年7月新購買一間透天厝房屋,今年收到房屋稅單時,卻發現該透天厝的房屋稅額比自己另一間已經使用16年的大樓還要少呢?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房屋稅法令規定,房屋稅是依房屋之評定現值乘以應適用之房屋稅率計算。而影響房屋現值評定之因素包括房屋構造別、總樓層數、用途、經歷年數、面積、折舊率等等。該處進一步說明,大樓房屋因總樓層數較高、使用建材較好,因而所核定之標準單價較高,又大樓皆設置電梯,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另因須分攤大樓共有部分(即公設)之面積,導致大樓房屋之課稅面積增加等因素,使得大樓房屋之評定總現值相較透天厝為高,因此,所核定之房屋稅額比透天厝貴。

2020

02 Jul

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應取具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應取具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核實認定。 該局最近接獲部分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於假日期間財物遭竊盜損失,該筆損失可否認列?該局表示,依前揭法條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應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並扣除保險賠償後金額認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列報竊盜損失時,仍應依前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2020

02 Jul

以郵包或快遞外銷口罩,應留意適用零稅率退稅證明文件

以郵包或快遞外銷口罩,應留意適用零稅率退稅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及口罩產能日增,口罩輸出禁令自109年6月1日起鬆綁,國內業者接獲口罩外銷訂單,若以郵包或快遞方式出口時,營業稅申報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及應注意事項整理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郵包或快遞出口貨物為無償郵寄贈送貨樣(交寄時已寫明樣品、無商業價值)者,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外銷貨物快遞出口離岸價格逾5萬元未報關者,如經查明未虛增零稅率銷售額,將按查得之實際交易金額補徵營業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以郵包或快遞出口貨物,務必依規定取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證明文件,以免影響申報營業稅退稅權益;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2020

29 Jun

違章工廠,無房屋稅減半徵收之適用

違章工廠,無房屋稅減半徵收之適用
本市某違章工廠,擁有五百多坪廠房,據聽廠房房屋稅可減半徵收,興沖沖前來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其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如該房屋在同一基地且在同一圍牆內,新建無使用執照之違章房屋時,因違章房屋既無設立許可,尚難認屬合法登記之工廠,自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該處進一步表示,所稱合法登記工廠之自有房屋,係指符合工廠輔導法規定核准設立之工廠,其房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而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 該處特別呼籲民眾,如房屋符合減免規定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2020

23 Jun

購買節能電器線上申辦退還減徵貨物稅,省時又方便

購買節能電器線上申辦退還減徵貨物稅,省時又方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夏日將至,民眾汰換冷氣機需求提高,常有電話詢問,購買節能電器應如何辦理退還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每台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民眾除了臨櫃申請外,亦可以透過線上(網際網路)申請。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利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於網頁上登錄資料並將統一發票或收據以符合規定之檔案格式上傳(如:doc、docx、xls、odt、ods、pdf、jpg、png、tif或gif等),如係取得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無需檢送購買證明文件,即可完成申請程序。 該局呼籲,申請期限為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逾期不得申請退還。另為避免退稅支票遺失及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兌現之不便,請民眾儘量使用直撥退稅收取退稅款,省時又方便。如有符合上揭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者,請把握申請時效,以免喪失申請退稅權利。倘有相關疑問,可

2020

12 Jun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得列報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另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應將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等編製財務報告之稅後淨利為200萬元,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累積盈餘50萬元,該金額包含87至98年度累積盈餘180萬元及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甲公司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列報為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自106年度稅後淨利200萬元項下減除,因甲公司截至106年12月31日止累積盈餘為50萬元,並無待彌補之虧損,不得自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1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除應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將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外,並應依規定計算以往年度虧損金額,以正確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2020

11 Jun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前之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前之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報經稽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一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為10月制,於107年12月間申請變更為曆年制,並自108年1月1日起適用,依前開規定,甲公司變更之日前未滿一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即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10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亦即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108年度(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變更前未滿一年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合併計算申報;另106年度(106年10月1日至107年9月30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其原屬會計年度(10月制),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於109年2月1日至3月2日(109年2月29日遇假日順延)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稅法規定,避免因疏忽致申報錯誤或漏未辦理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

2020

09 Jun

因進口違章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因進口違章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經認屬違章案件,則海關對其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查獲認屬違章案件,並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補徵所漏營業稅款,該違章補徵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之第一聯(收據聯)及第二聯(扣抵聯)均已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提醒文字,則甲營業人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留意不得將該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2) 

2020

08 Jun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收入認列年度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收入認列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依規定歸屬銷貨收入認列之年度,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係經報經海關出口者,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但如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於106年12月15日報關出口,107年1月30日收取貨款300萬元,甲公司將該筆銷貨收入列報為107年度之營業收入,惟查該筆交易出口報單之報關日係在106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該外銷銷貨收入應依報關日之所屬會計年度認列為106年度之營業收入,而非依據收款日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外銷出口貨物,應依上開規定按報關日或執據戳記日之所屬會計年度申報營業收入,以免因違反規定,致發生短漏報所得受罰情事。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08)

2020

05 Jun

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並取得外匯,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不得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並取得外匯,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不得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雖取得外匯收入,但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且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提供之勞務使用地係在我國境內,非屬外銷勞務,縱使取得國外匯入之報酬,並不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雖取得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之使用地係在國內,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故甲公司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倘有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補繳營業稅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2020

03 Jun

今(109)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新規定

今(109)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6月30日止,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注意下列新規定: 一、新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一)為減輕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經濟壓力,只要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論在家照顧、請人照顧或入住長照機構,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12萬元,如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已包含長照特別扣除額者,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項措施訂有排富條款,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算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二、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減除 為合理化薪資所得稅負,薪資所得者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20萬元),亦可選擇減除符合規定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之必要費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薪資收入中減除,可減除金額上限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指所得人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當年度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的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指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當年度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指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職業上工具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

2020

01 Jun

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重大變革

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重大變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展延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未分配盈餘申報部分,配合所得稅法及產業創新條例之修正及財政部推動多項防疫紓困稅務措施,有諸多變革,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茲彙整重要規定如下:一、適用稅率 自107年度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以利對外籌資不易之中小型企業可藉由保留盈餘累積資本,有助於營利事業未來轉型升級。 二、會計準則變動之追溯調整數應併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自107年度起,因追溯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所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均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俾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並正確計算營利事業實際可供分配之財務會計盈餘。 三、新增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規定(一)為兼顧企業疫情期間資金彈性運用及股東獲配股利之權益,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將會計準則變動追溯調整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金額,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亦即企業在今年6月底申報期限前,因應疫情而有資金需求或不及將會計準則變動追溯調整淨增加數分配予股東或社員,

2020

22 May

報稅眉角看過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報稅眉角看過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9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提供民眾正確報稅觀念,特彙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詳附表): 一、所得額: 稽徵機關提供查調所得之範圍,大致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納稅義務人應就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與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如對所得有疑義,應向扣繳單位確認;如有非查調範圍之所得(如: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大陸地區所得、海外所得等),仍應自行申報。另提醒注意下列事項: (一)薪資收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20萬元)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採減除必要費用者,以減除符合規定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等3項費用為限。 (二)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應合併申報。 (三)退職所得應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申報,勿再重複減除按服務年資計算免計入所得額之金額。 (四)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 (五)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以上或其他特定項目者,請注意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 二、免稅額: (一)109年度登記結婚之配偶,不可合併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另自108年5月24日起同性伴侶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在108年度辦理結婚登記的同性伴侶,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納

2020

12 May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零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每年都有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異常。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方式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之108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申報資訊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4.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查詢。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電話:

2020

04 May

營利事業解散清算,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應依規定期限辦理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營利事業解散清算,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應依規定期限辦理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應依規定期限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說明,基於簡政便民,當營利事業解散時,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額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年度之前1年度盈餘應否申報,應視營業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而定,若辦理清算完結日在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則可免辦理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果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果營利事業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其解散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時限,係依清算完結時點而定。如果營利事業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即解散日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則應於清算完結日前,併同清算申報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若在解散日次年5月31日前仍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解散日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期間內單獨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108年5月底解散,其108年度1月至5月當期決算所得額無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107年度的盈餘,如果該公司在108年12月31日前已經清算完結,亦無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果該公司在109年1月1日至同年6月1日(法定申報期限屆滿日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間辦理清算完結,其107年

2020

27 Apr

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可上網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以正確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可上網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以正確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扣繳義務人知悉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利正確扣繳稅款,該局已將經核准境外電商名單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提供扣繳義務人查詢。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取稅款及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如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得以取得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如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

2020

26 Apr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結算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08年度所得資料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結算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08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擴大納稅服務,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自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108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年度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前揭規定之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08年12月31日)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08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09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得以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係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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