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主管工作居留證(ARC)申請步驟及應備文件
如何辦理外國專業人員之簽證及居留證(A.R.C)手續?
步驟一、取得工作許可(7-12工作天)(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 聘僱契約書影本(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工作職稱、工作內容、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 投審會核准函影本
- 申請單位營所稅結算申報書或401申報書影本
- 公司設立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經理人欄位註記)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當年度或最近年度外僑綜所稅納稅證明(申請聘僱日前曾核准受僱)
- 2吋大頭照2張
- 規費500元(每一案)
-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受聘僱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1/3以上之公司經理人。
二、外國分公司經理人。
三、在台辦事處之代表人。
P.S 雇主所聘僱之第1人,其得不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學經歷(碩士以上學歷; 大學以上畢業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受聘僱平均月薪資規範(除另有規定外,應達每月47,971元整); 超過1人以上者,其相關學經歷及受聘僱平均薪資規範,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辦理。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或在台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二、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在台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1年者,免工 作實績。
步驟二、取得停留簽證(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被加註限制不准延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BOCA_MRVWeb/subroot/MRVWeb0_form.jsp)
- 護照正本及影本
- 聘僱許可函正本及影本
- 2吋大頭照2張
步驟三、取得居留證(自停留效期屆滿前15日提出申請)(10工作天)(內政部移民署)
- 護照及停留簽證正本及影本
- 聘僱許可函正本及影本(6個月以上效期)
- 在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1個月內效期)
- 現居住地證明正本及影本
- 2吋大頭照2張
- 證書費:3,200元(一年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