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購買農地登記在子女名下,其贈與標的為資金,不能享有農地免稅

2019-07-01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自己名下之農地贈與子女,免納贈與稅,但向他人購買農地,登記在子女名下,其贈與標的為「資金」,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日前接獲民眾甲君來電,主張贈與「農地」予子女並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進一步詢問,甲雖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惟甲非土地所有權人,因甲購買時直接將農地登記在子女名下,即贈與標的並非農地,而是該筆「資金」,不能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贈與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
該分局說明,如欲贈與農地予子女,享有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應於購買農地時,先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再以「農地」贈與移轉予子女,才可享有免稅優惠,惟須受限5年繼續作農業使用之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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