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有接獲民眾詢問,其任職某家製造業公司,於去年底尚有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領取不休假獎金是否須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特別休假的所有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該不休假獎金屬於加班費的一種。
國稅局補充,依「所得稅法」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官員表示,上述規定標準,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
舉例而言,假設1名月薪48000元的員工,其特休假有10天,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勞工沒有延長工時的情況下,每日工作時數為8小時,換算該員工1小時工資為200元,若10天特休假都未休,領到加班費為16000元可免課稅,若其領到的加班費超過16000元,則要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國稅局也呼籲,雇主應備置薪資清冊,將發放薪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總額等事項紀錄,並按有關規定申報員工薪資所得,以維員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