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營利事業新購置營業用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嗣後出售之規定

2018-11-2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931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某營造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列有4部乘人小客車,係分別於102年起陸續購入,其中一輛在1051月購買取得成本為400萬元,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5年計算列報折舊費用,未依限額250萬元計算調整以致超提折舊,國稅局除剔除補稅外,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舉例來說,上述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預估殘值100萬元,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為6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規定限額250萬元,所以該公司105年度所得稅申報可以列報該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7.5萬元〔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而不是60萬元。

高雄國稅局另外提醒,該小客車嗣後出售時,仍應以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來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例如公司於1071231日以200萬元出售該部汽車,出售損益應以售價20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220萬元【購置成本400萬元-累計折舊18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3年〕】,核算出售汽車損失20萬元,實務上也曾看見公司誤以87.5萬元申報出售汽車損失售價200萬元-購置成本400萬元-折舊限額37.5萬元*3,多申報出售汽車損失67.5萬元,嗣後被國稅局調整補稅,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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