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所得,不適用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2019-10-2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已如期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公司當年度為運用短期資金,經由外商A銀行台北分公司信託財產專戶購買海外發行之股票並出售,出售證券交易所得800萬餘元,甲公司誤以為該筆所得屬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而漏未依所得稅法第3條及第24條規定申報該筆出售海外發行股票之所得,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除予以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確實注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如有疑問,請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違反規定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