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需依規定

2019-08-06

於每年531日前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若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國稅局將按照查得資料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年度中暫停營業情形,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31日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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