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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報並補繳稅款就有免罰之適用

2018-01-09
本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係指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稅法所規定逃漏稅之處罰。若已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經檢舉之案件,縱然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仍然是要依稅法所規定罰則處罰。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5年初自行補申報103年度漏報之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並補繳稅額,經國稅局以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予以裁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一知悉公司將大陸地區工作之所得向國稅局列單申報,即至公證處辦理收入公證,並返台後補申報及繳清稅款,無逃漏稅之動機。經國稅局以其補報繳時間點105年1月7日為本件調查基準日104年10月23日(原查調閱相關所得資料之日)之後,因屬已進行調查案件,核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籲請民眾,如發現有漏報,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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