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生技新藥公司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及股東投資抵減注意事項

2018-07-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生技新藥產業升級與發展,生技新藥公司得依生技新藥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以投資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一定比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生技新藥公司發行之股票,亦得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以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司向經濟部申請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取得經濟部核發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者,始得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依「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生技新藥公司須符合資格要件如下:(1)從事生技新藥之研究、發展、試驗,或取得生技新藥上市或製造許可證明,且生技新藥之研究或發展工作不得全程於國外進行;(2)研究與發展支出占同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或占實收資本額達一定比率;(3)聘僱大學以上學歷之專職研究發展人員至少5人;(4) 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又經濟部核發之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自核發次日起5年內有效,屆期失其效力,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如有不符資格要件者,經濟部得撤銷或廢止該審定函。
  該局進一步說明,取得審定函之生技新藥公司,如經查核發現其申請時或於該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有不符合前揭情形之一,而經撤銷審定函者,生技新藥公司及其股東已依生技新藥發展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抵減之稅額;或經廢止審定函者,自不符合年度起抵減之稅額,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追繳,並自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公司106年度如欲適用生技新藥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稅額及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者,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仍應檢視是否符合前述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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