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營利事業以債作股金額超過成本應認列收益

2019-04-02

甲公司以其外幣應收債權轉作投資,申報未實現兌換利益新臺幣(下同)1,700萬餘元,經國稅局認定該利益已實現,核定為兌換盈益,補稅近28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外幣應收債權轉作投資時,並無實際資金流動,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帳面差額,並無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產生收益,故該匯兌差額稅務上應屬未實現的利益。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其他應收款轉換為「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於債權轉換投資日因匯率調整所產生的收益即屬已實現之交換資產利益,依規定應列報為交換資產利益,案經復查決定駁回確定,納稅義務人並繳清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以應收外幣債權直接轉作投資成本,因資產轉換產生之兌換盈益屬已實現收益,如果是兌換損失,亦屬已實現損失,結算申報時應予注意,避免遭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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