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建造執照變更起造人名義,請記得於使用執照核發後60日內申報契稅

2018-08-17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依規定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是由地主提供土地,以合建分屋方式換得房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或購買預售屋,而直接以承買人為起造人或長輩出資建屋,以晚輩名義為起造人等,該等起造人皆為契稅課徵對象,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使用執照影本、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影本,支付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未於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千元;又匿報或短報契稅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申報,以免傷了荷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亦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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