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出售房地應注意是否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

2019-12-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應注意是否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稱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據以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如該等房屋、土地,係(1)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2)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按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9月取得一筆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108年2月20日出售該土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依上開規定,該出售土地損益應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中課稅,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規定之適用。又同上例,買賣土地者如為個人王先生,則王先生應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108年2月20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應為108年3月22日)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呼籲,個人及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房屋或土地交易所得,請留意有無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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