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個人出售房屋適用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者,無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之適用。

2019-07-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買入後一直供自住使用之房地,持有期間超過10年,今年出售若有獲利可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中,自住房地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免稅額的規定嗎?

該局說明,這位民眾出售之房地取得日在10511日之前且持有期間逾10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故無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之適用,應計算屬出售「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於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個人於10511日以後出售之自住房地,屬於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享有400萬元免稅額之租稅優惠,提醒納稅人注意: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6年內以1次為限。#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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