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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


與僑外投資稅務重要相關
可以點擊連結前往觀看! 02-23228000 轉 8154 財政部國際司


 
一、租稅協定簡介
「租稅協定」係「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Agreement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之簡稱,為雙方締約國家為消除所得稅課稅差異對跨境投資、經貿往來及文化交流活動所形成之障礙,本於互惠原則,就前述活動所產生各類所得商訂減、免稅措施,增資變更登記以消除雙重課稅,甚至減輕稅負,營造有利雙方投資及人民往來之永續低稅負環境,並商訂相互提供稅務行政協助之範圍,以防杜逃稅,維護雙方稅收。
此外,也有國家僅就國際運輸所得洽簽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以相互免稅方式,會計師簽證解決雙方國際運輸事業雙重課稅問題,便利雙方投資、經貿及人民往來。
二、我國租稅協定政策
我國之租稅協定政策為避免雙重課稅、防杜逃漏稅、增進雙方經貿與投資關係、文化交流及人民往來。所簽訂之租稅協定主要係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並考量雙方之政治、財政、經濟及貿易狀況而商訂。
 
三、我國租稅協定
查看租稅協定條文,請點選下列個別國家(地區)進入或詳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

(一) 至106年11月30日止,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32個;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計13個:
 
  1.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1)亞洲: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
(2)大洋洲: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
(3)歐洲: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馬其頓、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4)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
(5)美洲:加拿大、巴拉圭。
( * 新南向政策國家。)
 
  2.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1)亞洲: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2)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
(3)美洲:加拿大、美國。 
( * 新南向政策國家。)
 
 (二) 至106年11月30日止,已簽署待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及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如下:
1.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亞洲:大陸(待生效)。
 
2.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亞洲:澳門(待生效)。
 
 
查看租稅協定條文,請點選下列個別國家(地區)進入或詳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
 
(一) 至106年11月30日止,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32個;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計13個:
 
  1.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1)亞洲: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
(2)大洋洲: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
(3)歐洲: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馬其頓、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4)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
(5)美洲:加拿大、巴拉圭。
( * 新南向政策國家。)
 
  2.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1)亞洲: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2)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
(3)美洲:加拿大、美國。 
( * 新南向政策國家。)
 
 (二) 至106年11月30日止,已簽署待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及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如下:
1.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亞洲:大陸(待生效)。
 
2.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亞洲:澳門(待生效)。
 
 
四、非居住者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
另詳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國家扣繳率一覽表。
 
非居住者之股利及權利金按20%扣繳;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扣繳率為15%,其餘各種利息之扣繳率為20%。簽訂之租稅協定,股利、利息及權利金之扣繳率減低至3%-15%之範圍。
 
五、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另詳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為健全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建立制度化之處理規範,財政部依據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規定,於99年1月7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4504820號令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詳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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