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廠房轉租,無法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2018-09-03
合法登記的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即稅率1.5%),惟廠房如已轉租,就不符合減半徵收,應恢復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係指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工廠如為獨資者,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其適用範圍則包括從事生產所必需的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至於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則不包括在內。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廠房已轉租,雖仍作工廠使用,則已不符前揭要件,應向稅務局申請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舉例來說,甲公司原有廠房1,000平方公尺,已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並經稅務局核准在案,後因故將其中500平方公尺轉租予乙公司繼續作工廠使用,此時,轉租之工廠即需向稅務局申請取消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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