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對於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需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以免遭移送執行

2018-03-05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核定稅捐不服,經提起復查後,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者,除循序提起訴願外,為避免遭受移送執行並加徵滯納金,應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應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但如係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執行,惟若對於該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則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始得暫緩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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