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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018-01-09
 本局表示,取自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如為在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之居住者,均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本局說明,外僑居住者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規定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及符合下列條件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88,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32,000元:
(一)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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