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地震造成災害損失之受災戶,請把握時限報備勘驗

2018-02-07
本局表示,2月6日花蓮大地震民眾如有受到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報備勘驗,以免影響權益。本局除即時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建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及線上申辦災害損失,請有需要民眾多加運用。
      本局特別呼籲受災民眾,記得先拍照以留下事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就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所得稅:
(一) 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本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本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本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本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本局申請展延,經本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本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本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本局申請展延,經本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本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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