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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2020

20 Apr

5月報稅全攻略 掌握7項利多省稅

5月報稅全攻略 掌握7項利多省稅
報稅專題2(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18日電)接近5月報稅季,今年共有7項省稅利多,其中,長照扣除額、「名模條款」均可首度適用外,受扶養親屬定義放寬,保障不課稅的基本生活費也提高至17.5萬,有利多口之家省稅。

2020

14 Apr

避免成疫情破口 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全面延長至6月30日

避免成疫情破口 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全面延長至6月30日
為了避免報稅成為疫情破口,財政部長蘇建榮今(13)日表示,今年所得稅申報將全面延長一個月,不限受居家隔離或檢疫者,全部的納稅人皆可延長申報期限至6月30日。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今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詢問,今年報稅季即將到來,財政部、國稅局如何因應因報稅而群聚的情況? 蘇建榮對此表示,由於國內疫情沒那麼明朗,因此上周已向行政院長蘇貞昌報告,今年所得稅申報將全面延長一個月至6月30日,各地區國稅局也會有相對應的防疫措施,保持適當社交距離。 財政部日前曾表示,針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報稅者,報稅期間給予展延,不過當時所提供的展延,並非全部納稅人皆適用。不過蘇建榮今日宣布,考量國內疫情,已向行政院報告,今年報稅確定全面延長一個月。

2020

06 Apr

今年5月可持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至四大超商列印 綜所稅查詢碼,降低群聚風險

今年5月可持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至四大超商列印 綜所稅查詢碼,降低群聚風險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年辦理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民眾可就近到四大超商的多媒體資訊機(KIOSK)列印「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下稱查詢碼),不用到國稅局排隊等候列印查詢碼,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未解除期間,大大降低群聚風險。   該局說明,以往民眾多因家中電腦無讀卡機設備,仍須至國稅局使用電腦或改採臨櫃申請查詢碼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為解決民眾無讀卡機問題,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增查詢碼取得方式,民眾可就近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四大超商多媒體資訊機列印「查詢碼」,操作方式簡單(詳附表),省時又方便。   該局指出,四大超商遍佈全國各角落,民眾只要持有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及密碼,即可就近利用超商的多媒體資訊機列印查詢碼及戶號,即使沒有讀卡機也可以在家上網報稅。民眾取得查詢碼及戶號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點選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Web 線上版(若使用離線版須先下載軟體至桌面),再以「身分證字號+戶號」登入,透過從超商取得的「查詢碼」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經核對無誤並按指示操作上傳即可完成報稅。   該局呼籲,為避免遭受新冠肺炎(COVID-19)病毒感染的風險,請民眾儘量利用今年新服務措施就近至超商列

2020

31 Mar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公司清算而產生之投資損失,應於清算完結年度列報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公司清算而產生之投資損失,應於清算完結年度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其認列時點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若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除應有被投資事業的清算證明文件外,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舉例,甲公司100%持有國內乙公司,乙公司因故解散,於107年12月取得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的公文,甲公司據以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惟乙公司於108年8月才依法清算完結,清算人於同月將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依據上開準則規定,甲公司應將該筆投資損失轉正於108年度列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被投資公司因清算發生之投資損失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錯誤申報損失年度,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7)

2020

26 Mar

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請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

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請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自己名義透過網路經營代購業務,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時,視為銷售貨物,如其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者,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網路購物蔚為風潮,網路代購業務亦隨之興起。但網路代購業者於交付貨物時常因未併同開立統一發票,迭經人檢舉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額如未達8萬元,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只要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路代購業者如果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以查定課稅方式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網路代購業者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應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依代購貨物的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已辦理稅籍登記並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網路代購業者,小明經由網路委託其向境外購買價值10,000元皮包1件,並同意支付佣金2,000元,甲商號則以自己的名義報關進口並繳納海關代徵的營業稅500元,甲商號於將皮包交付小明時,應開立佣金收入統一發票2,000元(

2020

15 Mar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變動產生的追溯調整數應併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變動產生的追溯調整數應併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的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的「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另財政部近日核定之「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格式已配合修正,提醒營利事業於今年5月申報時注意。   該局說明,財政部過去為降低營利事業首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的衝擊,曾分別於103年及105年核釋相關保留盈餘調整數無須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因應國際趨勢,會計準則版本或公報持續更新發布,營利事業迭有追溯適用新公報致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的情形,考量該等調整數實質上為以前各該年度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數額,基於衡平課稅原則,爰核釋自107年度起,該等調整數應併計變更會計年度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數額,俾使未分配盈餘的計算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意旨。相關會計準則變動的追溯調整數應否計入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歸納如附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因追溯適用新公報致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務請填報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2020

11 Mar

健保藥局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防疫酒精取得的收入,勿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健保藥局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防疫酒精取得的收入,勿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健保特約藥局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之75%防疫清潔用酒精取得的收入,全數交委託機關解繳公庫,不課徵營業稅(非課稅範圍),均免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時,亦免列入營業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說明,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14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於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健保特約藥局受政府機關委託,依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之75%防疫清潔用酒精取得的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依前揭規定,藥局該部分收入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且不計入銷售額,免列入營業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指出,於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不論專營或兼營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業務的健保特約藥局,其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之75%防疫清潔用酒精所取得的收入,均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營業稅銷售額申報,切勿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2020

09 Mar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性質,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天數及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發給之標準範圍者,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於該公司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甲君10日特別休假日。截至108年底甲君已休8日,尚有2日未休,A公司因甲君於特別休假日2日執行職務所發給的不休假獎金5,000元,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得免列入甲君薪資所得計算。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的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2020

05 Mar

按月定額給付員工的加班費,屬對員工的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按月定額給付員工的加班費,屬對員工的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等(以下簡稱扣繳單位)僱用員工給付薪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該等扣繳單位按月定額給付員工的加班費,屬對員工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扣繳單位僱用的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的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前開但書免納所得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加班費,經查甲公司所列報之加班費係不論員工有無實際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予員工,其性質核屬對員工之津貼,惟甲公司未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以違反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處罰。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上述按月定額給付員工加班費者,屬對員工之津貼,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相關扣繳及列單申報事宜。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

2020

03 Mar

執行業務者執業地址與住所在同一處所,相關執行業務費用認定原則

執行業務者執業地址與住所在同一處所,相關執行業務費用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地址,如與住所為同一處所,列報執行業務的相關費用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場所與住所在同一處,相關必要費用認定如下:(1)因執業經營須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供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的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2)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3)執業場所裝置的電話,或日常使用的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惟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以一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如因業務需要,使用二輛以上者,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的事實證明,核實認列。   該局舉例,甲君於107年8月將原設於租屋處獨資經營的律師事務所遷至自家住宅,即事務所與住家同址,於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對於相關費用支出列報存有疑義,經向該局洽詢,因費用無法明確劃分,其水電瓦斯等相關費用以

2020

25 Feb

營利事業於境外就地報廢固定資產或商品認定原則

營利事業於境外就地報廢固定資產或商品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而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事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請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俾憑核認報廢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屬前開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後,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且經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以供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當地境外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該機構之身分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境外固定資產或商品就地報廢,如委託境外會計師監毀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檢驗)機構監毀者,應事前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後,始可進行後續報廢作業;另如有出售廢料之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報廢損失之減項。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王股長;電話:2311-37

2020

19 Feb

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貨、費用及損失憑證之情節重大者,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貨、費用及損失憑證之情節重大者,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應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如虧損或申報扣除年度未依規定取具進貨、費用及損失憑證,致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應依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財政部對帳簿憑證有關解釋令、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如公司未依前揭規定設置帳簿及正確記錄,或未依前揭規定取得憑證,而經認定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者,即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規定,公司經稽徵機關查得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 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者,視為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盈虧互抵

2020

12 Feb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報繳營業稅規定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報繳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免稅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如為境內「自然人」,應由境外電商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6條第4款、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倘若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除符合同法第36條之1規定,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免課徵營業稅外,應由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電子勞務,除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且購買的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如係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專營免稅營業人或是兼營營業人(即兼營應稅及免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的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的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於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同法第36條規定申報時,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報繳方式彙整如附表)   該局提醒,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

2020

03 Feb

特休假沒休完怎麼辦? 國稅局:改領加班費沒超過標準免課稅

特休假沒休完怎麼辦? 國稅局:改領加班費沒超過標準免課稅
有些民眾去年底未休完特休假,因此領取不休假加班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解釋,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若不超過規定標準者,不須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有接獲民眾詢問,其任職某家製造業公司,於去年底尚有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領取不休假獎金是否須課徵綜合所得稅。國稅局說明,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特別休假的所有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該不休假獎金屬於加班費的一種。國稅局補充,依「所得稅法」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官員表示,上述規定標準,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舉例而言,假設1名月薪48000元的員工,其特休假有10天,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勞工沒有延長工時的情況下,每日工作時數為8小時,換算該員工1小時工資為200元,若10天特休假都未休,領到加班費為16000元可免課稅,若其領到的加班費超過16000元,則要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國稅局也呼籲,雇主應備置薪資清冊,將發放薪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總額等事項紀錄,並按有關規定申報員工薪資所得,以維員工權益。

2020

23 Jan

企業盈餘補往年虧損 必須獲股東常會承認

企業盈餘補往年虧損 必須獲股東常會承認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報帳要注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雖然可以運用當年度盈餘彌補往年虧損,但切記必須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若國稅局查無相關紀錄,恐怕徒增補稅風險。官員表示,營利事業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必須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包括希望運用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來彌補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為止的虧損,這類議案也必須要實際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官員表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不是帳面上載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而還要作出商業會計法規上「實際彌補」的作為,國稅局才會承認。

2020

21 Jan

預祝大家鼠年行大運~~旭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預祝大家鼠年行大運~~旭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預祝大家鼠年行大運旭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一月二十三週四開始休年假到一月二十九週三,一月三十 ,一月三十一 週四,週五有上班喔~~請歡迎電洽公司設立,資本簽證等相關問題 ~陪您歡喜過新年祝大家順心~~會計師鍾淑麗會計師劉晏彤敬上

2020

20 Jan

營業人經營線上遊戲幣買賣,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經營線上遊戲幣買賣,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資訊科技的發達及行動裝置的普及,網路遊戲越來越盛行,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幣,此種在網路買入遊戲幣後利用網路平台銷售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銷售額未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銷售額未超過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已辦妥稅籍登記者,其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但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銷售額依稅率1%,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如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每單月)15日內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該局日前查獲甲公司於107年間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遊戲幣等虛擬商品給遊戲玩家,交易價金主要透過「超商付費平台」或「網路ATM虛擬帳號」收取,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7,694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384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幣,應注意依前揭說明辦理,以免因違反規定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2020

15 Jan

產創條例修法—未分配盈餘投資免徵5%

產創條例修法—未分配盈餘投資免徵5%
一、前言 為落實拼經濟的決心,行政院於3月21日拍板《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草案中,除將現行有關研發投資抵減、天使投資人所得抵減及有限合夥創投穿透課稅等租稅優惠延長十年以外,更增訂實質投資支出可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草案第23-3條),免徵5%未分配盈餘稅。以下跟大家介紹草案第23-3條的一些重點。 二、增訂理由 我國實施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度,係為降低營利事業藉由保留盈餘不當為高所得個人股東規避綜合所得稅之誘因,並促使營利事業分派盈餘,使股東分享經營成果。 考量營利事業有將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該盈餘如保留運用於興建廠房、購置設備等實質投資,有助於提升經濟動能,爰參考美國及韓國做法增訂實質投資支出可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相關規定。 三、適用對象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四、適用要件及租稅效果 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 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五、適用時點 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至118年12月31日。 六、辦理程序 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

2020

14 Jan

技術入股享優稅

技術入股享優稅
《產業創新條例》今年修訂後,新增產業研發人員取得公司技術股,也可以比照員工獎酬股票,從取得時、出售時選擇較低的價格課徵所得稅。安永會計師楊建華昨(11)日指出,根據財政部最新公告的子法規,未來研發人員若想適用優惠,仍要留意優惠生效時間點、公司申報義務等二點問題。

2020

13 Jan

個人運用太陽能種電出售,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個人運用太陽能種電出售,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近年興起一股綠能售電風潮,自建太陽能系統、認購太陽能板、太陽能屋頂出租等方式,均為賺取綠金之多元模式,許多民眾利用農地或屋頂等架設太陽能板,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電)簽立售電合約,獲取長期收益,凡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到8萬元者,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電能全數銷售給台電,如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台電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個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不過提醒民眾特別注意的是,一但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到8萬元,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未依規定辦理者,國稅局將依法補徵營業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利用空地架設太陽能板,自108年1月起銷售電能予台電,108年1月至6月間銷售額合計45萬元,平均每月銷售額7萬5千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108年2月至7月間銷售額合計51萬元,平均每月銷售額8萬5千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紀賀耀 電話:(04)23051111轉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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