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新竹會計師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新竹會計師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前項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新竹會計師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新竹會計師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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