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採網路申報營所稅之會計師簽證案件,未於6月30日前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不得享有稅法優惠

2018-05-1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依稅法規定,除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計算外,符合一定要件,還可享有前十年核定虧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惟每年都仍有一些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雖已如期辦理申報,因未能按時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影響公司的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營所稅簽證申報,除應如期辦理申報外,還要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否則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採人工申報時,會計師每一年度代理案件在10件以上,代理案件2分之1的件數,可於5月31日前報請國稅局核准延至6月30日前提出;如採用網路申報,雖可省去事先申請延期提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之報備程序,但是查核簽證報告書仍然須於6月30日前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

該局再次籲請營利事業及會計師,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可於6月26日前,將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製作成PDF文件檔,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或於106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紙本或掃描製作成光碟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否則,將因而喪失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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